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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1-23 13:58 來源: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閱讀: 1153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杭政辦函〔2024〕5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0月21日
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統籌謀劃,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傳承發展、合理利用”原則,高水平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管理、研究、闡釋”五大維度工作,進一步夯實基礎、守正創新、激發活力,全面推動杭州歷史文脈薪火相傳,彰顯我市歷史文化名城特色。
二、形成保護工作合力
(一)市文物部門是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市、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關專業管理與指導工作。
(二)市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涉及保護對象的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抽查;在組織城鄉建設、城市更新中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規定。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區、縣(市)編制的與相關保護規劃銜接的國土空間規劃進行技術審查,編制市區范圍內相關保護規劃,及其他涉及規劃管理的相關事項。
(四)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與農耕文明發展演變有關的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水工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傳統)村落重點村、一般村等的保護利用。
(五)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文化遺產相關旅游線路的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傳承與宣傳,指導相關旅游項目的設計。
(六)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的組織、協調與監督,將上述保護對象全面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保護對象的巡查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范疇,組織鄉鎮(街道)建立并執行基層保護聯動機制和巡查、維護、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制度。
(七)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賦權的鄉鎮(街道)負責實施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執法事項。
三、保護對象推薦
(一)歷史建筑等名錄的推薦和認定。
1.單位和個人可向建(構)筑物所在地的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推薦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并同步提交推薦對象歷史文化價值的初步說明等相關材料。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鄉鎮(街道)核實社會推薦材料,采取書面征詢或電話征詢、現場公示、網上公示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2.通過調查評估發現、規劃推薦及社會推薦的具有保護價值的建(構)筑物,由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歷史文化價值論證,依法依規開展預保護和歷史建筑等名錄建議等工作。
(二)傳統風貌建筑的調查認定。傳統風貌建筑由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論證,提出建議名單,征求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所在地鄉鎮(街道)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后,依法納入相應的保護規劃。
四、保護規劃編制和歷史城區管控
(一)編制主體。
1.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杭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區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各區政府對轄區內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進行修編。
2.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市區范圍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各區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轄區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進行修編。
3.區、縣(市)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
(二)規劃審議。保護規劃由具體編制單位按規定報市名城委或本級政府,采取函審或會審等形式進行審議。
(三)規劃銜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以及歷史建筑保護圖則批準后,具體編制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保護規劃的電子成果等按規范格式要求提交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
(四)歷史城區管控。歷史城區范圍以各歷史時期都城、州府、縣治的城垣與護城河為核心,包含其周邊重要的歷史環境。區、縣(市)政府應按規定在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歷史城區范圍與管控要求,依法保護延續山、水、城相依的整體格局、視線通廊、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分類分級保護重要城墻遺址、歷史街巷、歷史水系,保持各歷史時期的重要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控制建筑高度、空間尺度、色彩風格等,逐步依法依規改造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
(五)保護與更新。為精準落實保護規劃的管控要求,擬對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歷史風貌區開展城市更新的,應依照《條例》相關規定編制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五、保護管理措施
(一)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批準后三個月內,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公布后六個月內,傳統風貌建筑確定后六個月內,所在區、縣(市)政府應依法設置保護標志。
(二)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鄉鎮(街道)按規定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告知、巡查、建檔測繪、保護利用導則編制等工作,并建立數字化檔案。
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名城保護數字化應用場景,并對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工作開展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城鎮、村落的改造、更新項目需要改建或拆除建成50年(含)以上的建(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開展歷史文化遺產調查;所在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遺產調查結果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論證、公示,并對拆除及后續建設活動實施全流程監督。
(四)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建(構)筑物的,應符合《條例》相關規定,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規劃許可時應就是否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利用導則,征求同級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所在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建設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利用導則執行到位和歷史建筑本體安全。
六、保護修繕與利用
(一)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應按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保護利用導則和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利用實施方案應依照《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
(二)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查歷史建筑修繕實施方案過程中,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材料是否完整、規范;
2.實施方案是否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圖則、利用導則及《歷史建筑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規范》等技術規范;
3.修繕的目的、原則、范圍、技術措施、選材和工藝等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實現歷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保護與文化特色傳承;
4.工程是否需要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消防、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等其他相關手續,是否涉及影響建筑結構、消防安全,是否需要結構檢測或房屋安全鑒定等;
5.歷史文化研究、現場勘察與技術圖紙等內容是否滿足設計深度要求,能否為工程實施提供有效指導。
區、縣(市)建設部門應就名城保護工作建立內部協調機制,由專門負責建筑結構、消防安全審查的內設機構提供審查意見,實現內部協同審查與批后監督。
(三)市、區縣(市)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在辦理有關許可、審查、備案過程中,可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或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咨詢,也可組織部門聯審、專家論證或技術鑒定。
(四)歷史建筑修繕項目的實施方案經批準或備案后,市、區縣(市)建設部門應根據職責實施項目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查,完成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及驗收等后續管理。
(五)歷史建筑修繕工程按實施方案施工且通過驗收的,可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助。
(六)歷史建筑遷移保護依照《條例》的規定獲批后,建設單位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七)各區、縣(市)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研究、利用、展示和傳承,引導保護與發展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閑旅游、文化體驗、文化研究等特色經營活動,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文脈傳承相結合。
七、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由市園文局負責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函﹝2014﹞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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