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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09-22 15:16 來源: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閱讀: 30051
關于建筑業勞務市場的調查報告
前言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建筑企業不僅是城市發展建設的生力軍,還是一個融合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重要場所。近年來,為了推動建筑業更好發展,省政府、建設廳等政府部門出臺相應的政策,加大對本地建筑企業的扶持力度。然而隨著我省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與繁榮,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的發展沒有得到很好的引導。由于建筑勞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導致勞務分包制度還不健全、不規范,產生了較多亂象,偏離了政府設置總承包、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初衷,影響到整個建筑業的健康良性發展。為此,杭州市建筑業協會企業管理分會組織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勞務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總承包單位自己設立獨立勞務分包企業的,這些勞務分包企業有責任對民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待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但由于民工數量太多,培訓不能全覆蓋,造成民工整體操作水平不高、從業素質較低。此外,由于勞務公司自身的技術和管理人員較少,很少能常駐施工現場,使得民工的生產、操作缺乏有效指導和監督,導致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存在隱患。
(二)“包工頭”帶隊仍是我省建筑勞務的主要形式,施工作業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勞務分包流于形式,勞務常常通過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收取管理費名義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施工作業,嚴重擾亂建筑勞務市場,令總承包企業在這一方面總是處在一個被動的位置。
(三)現階段大多數勞務企業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施工作業水平與零散的勞務隊伍相差無幾,但是勞務企業運營又要一定的管理成本,所以從收益、成本等方面綜合考慮,工程承包人普遍愿意使用零散的勞務作業隊伍。這種“包工頭”和勞務分包企業并存的狀況,也加劇了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責任承擔,尤其是在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涉及民工權益糾紛和安全生產事故的時候,仍存在不同程度地 “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工程進度款支付應該是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給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發放給民工。但在實際施工中,各個單位支付進度款都會出現一定的滯后,經常導致民工無法及時領取工資,不僅造成施工總承包企業面臨拖欠民工工資的問題,還直接影響到民工工作的積極性,甚至出現民工停工、聚眾生事等紛爭,對工程進度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管理帶來不利影響。上級主管部門在處理勞務分包企業發生的勞資糾紛時,不論總包單位是否足額支付了勞務企業的勞務款項,均要求總包單位承擔再次支付的責任,而勞務企業卻無任何責任,這樣更人為地加重了總包單位的勞動用工或勞務分包負擔。
2、上級主管部門在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上,也有“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存在。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總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勞務分包單位是用工主體,在總包單位承擔總包管理責任到位的前提下,工人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就應該由勞務分包單位來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因為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是“誰用工、誰負責”。現在主管部門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是人為地一刀切,由總包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3、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上,我省建設廳多年以前就考慮到了建筑行業的特殊情況,在貫徹落實《公司保險條例》時就做了變通規定,例如杭州市2007年出臺了《 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推進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杭政辦函〔 2007 〕 148 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民工工傷保險作了明確規定,并在2012年對工傷保險待遇明細做了調整,這個文件理應是杭州市建筑工程民工工傷事故處理的依據。但是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公傷待遇糾紛時,對總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并不按此文件執行,片面地強調要為工人執行城鎮社會保險體系。
(四)勞務分包作業隊伍素質偏低,由其是電焊、起重機械等特殊工種的人員緊缺,也嚴重影響到工程施工的質量安全和進度。近年來,我省帶頭通過探索創建民工學校,推動民工教育培訓,在全國范圍內取得了一定反響,確實為培養產業工人打下一定的基礎。但大多數建筑民工認為持證與否并不影響從業,反而會覺得培訓耽誤掙錢或影響休息,有時還需支付費用,對培訓取證不積極。從企業方面來看,隊伍流動頻繁,培訓支出與收益不對稱,民工一旦“跳槽”,企業的投資即變成“為他人作嫁衣”,未能根本上解決勞務分包作業隊伍素質偏低的難題。
(五)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一是社會保障不到位,由于建筑勞務的流動性,除強制性的意外傷害保險外,民工辦理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的非常之少。二是工作生活環境惡劣,缺少必要的勞動保護和衛生、學習、娛樂條件。三是用工合同不規范,勞動報酬不能按時足額發放。
二、解決勞務市場存在的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
為了改變勞務分包企業的現狀,政府、協會和總承包企業需要從不同層面予以指導和扶持。建議:一是政府依托建筑業協會設立建筑勞務分會,在搭建勞務企業溝通交流平臺的同時,提供政策咨詢、法律維權、勞務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切實幫助勞務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二是相關部門將施工項目勞務分包情況與工程創優申報和優質工程評選掛鉤,對參與優質工程建設的勞務分包企業予以表彰。政府還可以開展勞務用工規范化工地及勞務企業評選活動,對獲獎工地和企業進行宣傳獎勵,形成示范效應,推動勞務用工行為規范。三是改善勞務企業的運營環境。勞動部門應將勞務企業納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保障體系,使其享受到用工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工傷養老保險補貼等政策。工商、稅務部門在企業申辦、年檢以及征稅等工作中,應積極跟進服務,并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規范收費、征稅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二)規范建筑勞務分包管理
建筑勞務分包行為不規范,是導致建筑勞務市場發展緩慢和混亂的關鍵所在。因此,政府要建立建筑勞務分包監督檢查機制,經常性開展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的執法檢查,對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直接雇用民工的,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或只利用資質低收費開票并無實際管理的勞務分包等違法行為予以查處。政府要以規范主要城市的建筑勞務市場,以及特、一級企業的施工作業分包活動為重點,使達到一定規模的項目實現規范化勞務分包,以點帶面,逐步推進。嚴禁違法分包,非法掛靠;對勞務分承包方進行安全管理水平的評價,并在合同中明確列出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安全獎罰的條款。
(三)主管部門要摒棄“重總包,輕勞務”的思想
在民工工資糾紛、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處理和民工工傷待遇糾紛等事件的處理過程中,要做到依法處理,明確責任。
1、針對工程進度款支付,上級主管部門一定要查明是哪方支付進度款出現滯后,導致民工無法及時領取工資,那就要那一方承擔責任,而不能一味地讓總承包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2、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上,應該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查明事故責任的主體,不能一味地是總包單位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總承包單位在安全防護、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防護用品發放等的安全生產義務已經到位的情況下,主要責任應該由用工主體來承擔。
3、建筑行業主管部門要與勞動主管部門統一協調好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工人的保險問題,不要出現在建筑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整個行業實行人身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勞動主管部門卻要對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工人實行城鎮社會保險,這種多頭領導只會加重施工單位的負擔。如果是實行人身意外險和工傷保險,那么勞動部門在處理民工工傷待遇糾紛時就應該依照建筑行業的建設工程項目民工人身意外險和工傷保險政策來處理。如果確定建筑行業勞務工人要實行城鎮社會保險體系,那么我們的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就應該在我省施工定額或工程量清單規范中取消建設工程項目民工人身意外險和工傷保險,改為按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計算民工保險費用。
(四)改進和完善建筑技能教育培訓
上級主管部門應把技能培訓作為提高整體勞務水平的著力點,以民工學校為載體,建立起學用結合的培訓機制,降低培訓成本、擴大培訓覆蓋面、提高培訓的針對性。通過開展建筑業民工骨干培訓,推進勞務經營管理人員、施工作業隊長和勞務班組長業務素質提高,以實現培訓一人、帶動一批,加快建筑勞務培訓速度。主管部門可探索改革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方式,將分散的建筑職工教育經費予以適當歸集;對積極創建民工學校、推進民工培訓的企業進行獎勵,調動企業培訓的積極性。此外,企業要著力提高民工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完善人工工資單價動態基價標準信息發布,分項單列普工、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等主要工種類別的最低工日單價,從工資待遇方面予以引導激勵。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建筑職業技能競賽,表彰獎勵獲勝人員,并授予高級技能職業資格,在行業內營造一種良好的學習競爭氛圍,促進職業技能人才成長。
(五)加強建筑業民工勞動合同管理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用工,主管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非法用工,提高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率,使之真正成為民工權益的護身符。
(六)要強化市場監督執法檢查
組織建立建筑勞務市場綜合執法監督機制,不定期開展資質資格、分包轉包、持證上崗、勞動用工、工資拖欠等方面的執法檢查,加大對不良行為的懲處力度,從根本上凈化市場環境,規范市場秩序。
(七)提高勞務公司的準入門檻,并建立勞務公司關于支付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相關制度。
在注冊資本金、辦公場地、人員配置、社保、執業人員數等各個方面對勞務企業做出規定,提高勞務企業的整體資質。如果出現勞務公司違反法律和規定的現象,主管部門就可以要求勞務公司支付民工工資保證金,以承擔勞務公司對其義務與責任不履行所帶來的后果。
(八)建立分包隊伍誠信系統庫,建立黑名單制度
建立分包隊伍誠信系統庫,將“工鬧”納入黑名單。對拖欠民工工資后逃匿和失聯的、拒不配合工程結算并轉移資產逃避支付的、有支付能力但經責令仍拒不支付民工工資的和雇用人員圍堵政府機關,煽動上訪等惡意欠薪的自然承包人,應從嚴打擊。
(九)對“惡意討薪”行為的法律約束
制定建筑行業“惡意討薪”管理辦法,對“惡意討薪”行為的管理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明確,對“惡意討薪”行為界定和處罰措施進行明確。規范管理,使遏制“惡意討薪”行為有法可依。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2015年8月
報:市建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場處、市建管站、市造價站
送:各縣(市)區建協、各會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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