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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4-15 11:05 來源: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閱讀: 391
會員法訊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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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法〔2024〕238號)的通知,該意見于2024年10月29日實施?!吨笇б庖姟返某雠_是中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重要舉措,旨在回應網絡司法拍賣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司法拍賣工作更加透明、高效和公平。該《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和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財產盡職調查義務:對不動產、機動車、食品、股權等不同財產類型明確調查要求(如權屬、瑕疵、稅費等),尤其強調對食品類財產的安全性審查,防止偽劣產品流入市場。“突破”現狀拍賣免責條款的限制:要求執行法院主動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推卸責任,提升拍賣透明度和公信力。
2、嚴打虛假權利負擔:對租賃權、居住權等權利負擔的真實性進行嚴格核查,重點關注合同簽訂時間、租金支付等細節,防范倒簽合同、虛構租約等規避執行行為。后果追責:對惡意串通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保護買受人權益。
3、建設工程價款爭議解決機制,主動查明欠付工程款:要求執行法院通過公告、調取合同等方式主動查明潛在權利人,避免后續糾紛。優先受償權處理:明確案外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程序(如審查、異議救濟),平衡各方權益。
4、靈活財產評估機制,分類適用詢價與評估:對住宅、機動車等標準化財產允許網絡詢價,復雜財產(如股權、在建工程)則強制委托評估,兼顧效率與公平。
5、刑事涉案財產處置優化,無保留價拍賣規則:對高價值財產(如不動產、大宗股票)允許無保留價拍賣,但需嚴格審批程序,避免資產賤賣風險。
6、信息披露與騰退交付剛性要求:禁止隱瞞瑕疵或使用模糊表述(如“占有不明”),明確公示競買資格限制。強制騰退交付,除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必須負責騰退,嚴禁“不負責騰退”聲明,保障買受人權益。
7、市場化自行處置機制,被執行人二次處置權:允許被執行人自行以高于流拍價處置財產,暫緩以物抵債程序,提升資產變現效率。融資支持創新:允許“帶封過戶”,便利買受人融資,促進成交。
8、權力監督與風險防控,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起拍價、唯一住房拍賣等關鍵環節需合議并報批,落實院局(庭)長閱核制,防范個人權力濫用。拍賣輔助機構監管:明確禁止輔助機構接觸競買人、泄露信息等行為,建立準入退出機制,嚴控廉政風險。
9、多維度協同治理,打擊擾亂秩序行為:聯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打擊虛假宣傳、高額傭金詐騙等違法行為,維護拍賣秩序。
以案釋法
施工總承包單位有責任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以及工資發放等具體情況實施全面監督。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所拖欠的工資,隨后再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追償。
案情簡介:
2020年,A公司(承包人)與B公司(發包人)簽訂《樁基礎支護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21年,被告A公司將項目中的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被告C公司負責,雙方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一份。C公司為了完成這部分分包任務,雇傭了39名工人(即原告)。被告C公司在原告完成勞務工作后,口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勞務報酬,但截至2023年項目完工時仍未支付,C公司尚欠39名原告合計勞務費100余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A公司及B公司雖認為A公司系分包方,但雙方就樁基礎支護工程以發包方及承包方的名義直接訂立了施工合同并實際履行。A公司無論實際作為總承包方或形式上的分包方,均需對案涉工程所結欠的與C公司存在勞務關系的農民工工資承擔清償責任。B公司作為發包方,其認可尚未支付A公司的工程款超過100萬元,即超過了C公司與A公司勞務分包協議所涉的尚未支付的39名農民工工資總額,故其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承擔責任。A公司、B公司對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按照一審判決內容全額支付了工人工資。
律師說法: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此賬戶專門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中農民工的工資,做到專款專用。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且準確地撥付工程款,尤其要將人工費用按時、足額地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之中,同時強化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監督管理。倘若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進而導致農民工工資出現拖欠的情況,那么建設單位應當以尚未結清的工程款數額為上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需全面監督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及工資發放。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所拖欠的工資,隨后再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追償。
法務問答:
問:建設施工合同的發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辯的事由?
答: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對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為:“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審判實務中,發包方通常以承包方未開具發票作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事由。建設施工合同作為一種雙務合同,依據其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范圍僅限于對價義務,也就是說,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才享有抗辯權。支付工程款義務與開具發票義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前者是合同的主要義務,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
只有對等關系的義務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這些規定中都提及了“主要義務”“主要債務”的概念,所謂主要義務,是指根據合同性質決定的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及當事人訂約目的的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主要義務是一方交付標的物,另一方支付價款。合同中主要義務與合同的成立或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緊密相連,對主要義務的不履行將會導致債權人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債務人的違約行為會構成根本違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據合同所負有的主要義務,另一方有權行使抗辯權?!睹穹ǖ洹返谄甙侔耸藯l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由此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項下的建設工程,另一方依約支付工程款項。而開具發票的義務顯然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義務,一方當事人違反該義務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僅僅因為未及時出具相應發票而主張解除合同,也不能僅因此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綜上所述,在一方違反約定沒有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另一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即支付工程價款。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一方不及時開具發票,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這種情況就意味著雙方將開具發票視為與支付工程價款同等的義務。
溫馨提示
從司法實踐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不及時開具發票,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即便支持發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但未開具發票部分的欠付款利息一般不予支持。部分法院還會在判決書中明確施工單位的開票義務,施工單位應按判決書履行開票義務,否則將影響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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