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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5-04-08 10:33 來源: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閱讀: 430
會員法訊第102期
一、法訊速遞
2025年2月10日,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施行。
該《實施辦法》系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該《實施辦法》的出臺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細化完善新修訂的《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規,提升公司登記管理規范和服務質量。該《實施辦法》內容豐富,明確了公司登記管理要求、細化了公司繳納注冊資本的有關要求、規范了公司登記程序,強化了公司登記管理和服務。該《實施辦法》主要包含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注冊資本及認繳出資制度。《實施辦法》新增了股東出資形式,如果法律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屬等有規定的,股東可以按照規定用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價出資;調整了存量公司的認繳出資期限,規定了對特殊的存量公司可以進行豁免;明確出資異常的判斷標準;并要求公司的出資信息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強化公司治理與責任約束。《實施辦法》新增審計委員會備案,賦予了公司治理上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要求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對登記聯絡員進行備案;明確不適格董監高的解除規則及要求加強中介機構監管。
(三)優化公司登記流程。《實施辦法》優化了實名驗證程序,允許被“限高”人員通過國家允許的方式進行實名驗證;簡化住所證明與核實,允許各地通過建立標準住所數據庫或信息登記庫,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簡化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材料的提交,允許通過數據驗證住所真實性,以提升登記便利性。
(四)完善公司注銷/清算機制。《實施辦法》實施了代為注銷,規定公司因股東死亡、注銷或被撤銷等特殊情況導致無法自行辦理注銷登記時,可以由股東的合法繼受主體或全體投資人代為辦理注銷登記;引入了滌除公示制度,針對公司拒不辦理變更登記及備案時,登記機關會協助法院向社會公示滌除信息。
二、以案釋法
建工背景下簽訂的名為購銷合同,實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利。
(一)案情介紹
2022年7月21日,A公司(建設單位)、B公司(分包單位)、C公司(總包單位)簽訂全鋁家具、門套三方協議,約定A公司在某工業園區的裝修工程由C公司承包,B公司為全鋁家具、門套的供應商。因上述工程項目需要,2022年10月20日,B公司與D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D公司向B公司提供洗衣柜臺面及櫥柜臺面(含安裝)。2023年12月29日,D公司與B公司對賬,B公司欠付D公司款項613172元。后D公司起訴B公司、A公司、C公司支付上述款項。D公司向A公司、C公司主張款項的理由是認為案涉項目是裝飾裝修合同,D公司安裝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相關規定要求A公司、C公司承擔責任。
(二)法院裁判
本案《購銷合同》約定,D公司依照B公司的訂單要求確定洗衣柜臺面、櫥柜臺面的數量、顏色、型號等(含安裝)。根據上述采購購銷合同的內容,該合同性質符合承攬合同的特點,而非裝飾裝修合同或買賣合同。D公司要求A公司、C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于法無據。
(三)律師觀點
合同的成立往往系合同主體之間的合意,除了法律的額外規定,
其產生的效力約束也僅在成立的合同主體之間。而建工背景下的承攬合同一般認為不能參照建工的有關司法解釋,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主要理由如下:
一、建工司法解釋關于合同相對性規定的突破,系為了保護實際施工人所規定的特殊救濟方式,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由農民工組成的實際施工人因合同相對人缺乏支付能力而救濟不能的情形,并不具有普適性。
二、建工合同雖然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但兩者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別,例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須是具備資質的法人,而承攬合同未做特殊要求;其次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在合同形式方面及標的之間也不盡相同。所以承攬合同并不能想當然的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現行的法律僅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但并未規定承攬合同可以直接參照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問答
(一)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正如上文所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在本質上講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二者有很多相似點,但因其行業特點,所以法律在規定的時候,將二者分別規定并加以區分。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要工作能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及責任承擔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法律嚴禁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并且建設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與總包人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對于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則相對寬松,雖然要求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但不嚴格禁止轉、分包;主要工作經定作人同意,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部分輔助工作交與第三人完成,則無須征得定作人同意。承攬合同分包后,次承攬人就完成的工作一般僅向承攬人負責,無須直接向定作人負責。
2.合同形式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法律要求訂立該合同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屬于要式合同。
在承攬合同中,法律并未對承攬合同的形式予以規定,故承攬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3.管轄權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中,一般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在承攬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沒有書面管轄協議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進行管轄。
4.合同主體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不僅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術,還需要一定的資質,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范圍承包工程,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
在承攬合同中,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特別要求,只要有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能夠完成定作人指示的工作即可。定作人、承攬人均可以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5.合同解除權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對于合同的解除往往只能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主體之間的約定進行解除,而不存在任意解除權。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與定作人除了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之外,還具有任意解除權。
四、溫馨貼士
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相關費用的,承攬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行使留置權不意味著承攬人不再履行交付義務,僅系暫時停止交付,待定作人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等價款后,再履行交付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承攬合同中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只能是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模具等物。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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