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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7-17 10:15 來源: 杭州市建筑業協會 閱讀: 1297
會員法訊第94期
一、法訊速遞
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著力完善公平競爭制度規則,與此同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時未按照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獎勵補貼等方面對經營者尤其是民營企業進行隱性的歧視性差別對待,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等現象較為突出,妨礙了商品要素資源在全國范圍內暢通流動。因此,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對反壟斷法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細化并落到實處。
《條例》總體思路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遵循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經營者反映突出的問題,構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則。二是堅持統籌兼顧。著力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科學、合理設置審查要求。三是強化實施監督。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實施機制,推動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制度剛性。
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
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是上述起草單位起草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符合的要求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三是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四是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此外,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有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或者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等規定情形的,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的主要規定
一是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二是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三是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四是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得出臺。
二、以案釋法
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原告一并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案情介紹
某文化傳播公司訴稱,2018年7月30日,某文化傳播公司承攬某文化創意公司位于山東省淄博市的某能環保能源科技展廳工程項目,并與某文化創意公司簽訂《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廳施工合同》及《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業展廳軟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設備采購安裝合同》。上述兩份合同簽訂生效后,某文化傳播公司按約合格履行了相關工程的合同義務,雙方于2018年11月7日完成項目的竣工驗收及現場移交工作并進行書面簽收確認。現上述兩份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均已屆滿,某文化創意公司累計支付合同款項人民幣866040元,剩余到期未付工程款項合計人民幣290360元。上述拖欠款項經某文化傳播公司多次催要,某文化創意公司至今未支付,故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浙0105民初7129號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處理。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77號民事裁定:本案由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中,某文化傳播公司依據與某文化創意公司簽訂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廳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業展廳軟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設備采購安裝合同》提起訴訟,兩份合同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系。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廳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律師觀點
該案例為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對社會開放后,首批35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一例。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回答記者關于“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要作為法官辦理類似案件的參考”的問題時強調,案例庫開放后,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案例作出裁判,足見收錄案例的重要性。
具體到本案中,本案的爭議點在于管轄,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訴的,由于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系,原告一并起訴后,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三、法務問答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是否包括裝飾裝修工程?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范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均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故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七條也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承包人能否針對建設工程尤其是在建工程價款直接向建設工程的執行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通常情況下,如果承包人在繼續對建設工程進行施工,原則上不應當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方面,此時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尚未最終確定;另一方面,施工中的建設工程亦不便進行折價或者拍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實踐中,如果施工中的建設工程被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與發包人已經準備折價償債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準備拍賣的,承包人就有權向執行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否則會對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造成損害。即使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發現發包人其他債權人或者抵押權人申請對建設工程進行強制執行時,向執行法院主張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也屬于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理方式。
四、溫馨貼士
發包人為被執行人的其他案件正在執行,承包人獲悉后,以利害關系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執行,并主張優先受償權,或者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確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這類情況下,優先受償權并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2020)黔27執異89號裁定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該權利基礎權源從本質上屬于債權,是債的實現順位的優先,并非屬于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不能阻卻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采取的拍賣、變賣、折價等執行措施。因此,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權利人無權主張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
又如(2023)魯執復43號執行裁定也指出,優先受償權是債權優先得到清償的權利,只是一種順位權,并不能產生阻卻執行的效力,建設工程優先權人不得以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要求停止執行,可以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優先分配價款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綜上可見,雖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阻卻執行,但并不影響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獲得相應執行價款后,建設工程承包人以享有法定優先權為由請求參與執行價款分配的權利。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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